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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3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减少企业成本,现就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跨省通办”工作通知如下:

落实《指导意见》的任务要求,聚焦助力惠企利企,围绕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和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事项“跨省通办”,优化业务流程、完善业务系统、拓展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在2021年底前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异地办事需求。

(一)明确办理标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深化“全程网办”,为申请人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具备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业务、由业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为申请人远程办理的能力。暂时无法实现网上办理的地区,要接受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快递等方式提交材料申请办理。业务办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证照文书发放或纸质证照文书邮寄的方式反馈申请人。

(三)优化办理体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以需求为导向,提供更加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提高办事群众的便捷度和满意度。加强移动端的建设和应用,推动“跨省通办”事项的“掌上办”、“指尖办”。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动证照、办事材料、数据资源共享互认,方便申请人在线提交材料,避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证照批文。

(五)具体实现路径。通过“收受分离”模式,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跨省通办”窗口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见附件)、营业执照、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完成办理,业务属地部门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既定标准明确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抓紧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工作任务在2021年底前完成见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推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和建议要及时报送总局计量司,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异地代收”工作总体情况报总局计量司。

电  话:010-82261852、82260127(传真)

 附件: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021年6月28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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